2007年1月1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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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单据,私设账外账,帮人揽工程,这个市委副秘书长敛财的方式五花八门
管接待管来个“数罪并罚”
李光明

  聂小洪原是江西省宜春市委副秘书长兼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处长。
  聂小洪最后一次在公众面前亮相是在2006年4月,当时“科学发展、和谐创业”专家宣讲团在宜春袁州区宣讲,他作为代表发表感言。
  此后,这位经常抛头露面的副秘书长就从宜春市民的视线中消失了。各种传言也在坊间流传。
  直到2006年12月底,一条“江西省宜春市原市委副秘书长聂小洪一审被判刑14年”的新闻发布,人们这才恍然大悟。

  虚开单据搞“补贴”
  聂小洪自1997年8月起至2001年10月任宜春宾馆总经理,2001年11月任宜春宾馆党支部书记,2002年2月任宜春市委副秘书长兼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处长。市委市政府接待处为市委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负责管理锦绣山庄、宜春宾馆两个事业单位。
  2003年春节前,聂小洪经与接待处办公室李某(另行处理)、黄某(另行处理)商量并决定,从接待处走访经费里发给每人3000元“补贴”。在接下来的3年,每年均由黄某虚开票据,经当时主管财务核报的聂小洪审核并签字同意,从走访经费中套取现金9000元。
  2004年春节前,聂小洪与接待处下属单位宜春宾馆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兼会计叶某(已死亡)、宜春宾馆餐饮部经理陈某(另行处理)商量并决定“搞点补贴”。
  叶某和陈某从餐饮部虚开6万元接待费收据,由聂小洪签字核报,并转账到餐饮部。陈某取出现金后,3人共同私分25000元,聂小洪、叶某各分得1万元,陈某分得5000元。
  2005年春节前,3人又采取上述手段捞钱,每人得1万元。
  
  私设账外账发“福利”
  2002年12月上旬,身为宜春宾馆党支部书记的聂小洪未经该宾馆总经理同意,将自己私人的37张累计金额22788.20元的发票交给宜春宾馆出纳报销。出纳将发票整理后交给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兼会计叶某,聂小洪就在叶某找他核实发票时,利用其主管下属单位的职务之便,在上述发票和原始凭证汇总单上签字准报,并在宜春宾馆账外账中报支。
  2005年底至2006年初,聂小洪在安排甘某(另行处理)、黄某、刘某(另行处理)等三人准备销毁接待处账外账(礼品差价账)凭证时,以财务人员比较辛苦为由,私自决定每人发5000元补贴,并指使黄某、甘某等人从将要销毁的账外账凭证中抽出7张正式发票放在接待处行政账上,以便重复报账。四人共同私分公款22029元,聂小洪分得7029元,其他三人各分得5000元。
  2002年4月至2006年4月间,接待处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通过礼品采购申报过程中虚列支出和在锦绣山庄安排公务接待中隐瞒收入从中套取财政资金,以及虚开票据套取“宜春农运会贵宾接待项目建设指挥部”财政拨款剩余经费的办法,用国有资产私设账外账。并由聂小洪决定,将其中256430元以加班补贴和发放福利等名义私分给接待处全体人员,聂从中实得19400元。

  笑纳3万公款“贺礼”
  2005年上半年,聂小洪以自己要去外地开会,接待处财务上拿不到钱为由,通过宜春宾馆副总经理兼会计叶某经手,从餐饮部经理陈某处拿走现金1万元。
  事后,聂小洪既未归还该现金,亦未将相关正式开支票据拿到餐饮部做账。
  同年6月份,聂小洪儿子高考后的一天,接待处出纳黄某提出聂儿子考大学由接待处送些钱的建议,得到了办公室主任李某等人同意后,黄某就到聂办公室对他说:“你儿子考上大学,处里打算送点钱祝贺。”聂听后予以默认。
  同月20日,当陈某要求黄某以支付接待费名义转1万元到其餐饮部以冲抵聂原来在餐饮部拿走的1万元现金时,黄某就与叶某商量要求在此基础上再加3万元作为接待处送给聂儿子考大学的贺礼,叶某同意后就叫陈某从餐饮部虚开了一张4万元的接待费收据,由黄某持该收据请聂签字并告知祝贺其儿子考大学的钱在里面。聂小洪知情后在该虚假收据上签字核报。
  除1万元用于冲抵聂小洪以外出开会名义在餐饮部拿走的现金外,其中3万元则由黄某以接待处送聂儿子升学贺礼的名义,当着聂的面送给了其妻子。

  帮人揽工程收“好处费”
  2002年上半年,杨某以江西省万达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接待处下属单位锦绣山庄的餐厅装修改造工程。工程结束后,杨某为了能够尽快结到工程款而多次请聂小洪出面向山庄领导打招呼。
  在聂小洪的协调下,杨某陆续从山庄结到了部分工程款。为感谢聂小洪的帮忙,杨某先后三次在聂小洪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计18000元。
  2000年至2001年,上海施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分别承接了锦绣山庄和宜春宾馆的部分装饰工程。2002年年初,聂小洪在其私人住宅装修完工后,非法收受陈某某所送的布艺沙发一套,价值2700元。此后,聂小洪应陈某某的请求,为宜春宾馆付陈某某工程款之事向宾馆总经理打过招呼。
  2004年7月,聂小洪以借为名,向陈某某索要现金1万元。此后陈某某多次与聂在一起时,聂始终未提还钱之事,直到2006年4月底,当聂得知检察机关已开始调查其经济问题时,才特意叫其侄子到上海找到陈某某,退还该1万元现金。

  数罪并罚被判14年
  2006年6月17日,聂小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2006年12月19日,检察院以聂小洪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向铜鼓县法院提起公诉。
  铜鼓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聂小洪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聂小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143029元,个人实得49029元,单独侵吞公款62788.20元,个人贪污数额合计为205817.20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现金1万元,多次收受请托人现金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700元,为请托人牟取利益;作为接待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256430元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聂小洪在共同贪污犯罪行为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判决聂小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1万元。